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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產品的標簽須注明原產國
發布時間:2012-03-22 17:25:22
歐盟將于5月8日起正式實施關于紡織品標簽的新法規。對于2012年5月8日前上市銷售的所有產品,該法規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1月9日。
歐盟新法規要求:紡織產品的標簽須注明原產國,假如產品有包裝,應在包裝上注明;顯示產品原產地的其他貿易單證不能作為標簽的替換;一件紡織品的紡紗、織造、收拾整頓或者縫制幾個制造過程中至少有兩個環節在歐盟出產,才被視為是原產于歐盟國家的紡織品;紡織品標簽必需清晰顯示是否含有如毛皮和皮革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部門,如從第三國入口的產品,應強制劃定附有原產標簽。
歐盟是我國紡織品出口最大市場。據統計,2011年,我國出口各類紡織品近2400億美元,其中出口歐盟50多億美元。歐盟新法規的實施,不僅將增加我國紡織品出口的商業風險、進步出口難度,還將增加企業的出產環節、加重企業負擔,延長貨物口岸通關時間。
對此,我國政府相關部分和企業應積極應對歐盟紡織品新規,及時按照歐盟新規調整產品標示,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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